玄武区学校安全教育暂行规定
发布作者:杨科林 发布时间:2008/10/15 9:13:45 浏览(

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与教育,维护正常的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保障师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,促进师生身心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  学校安全教育要以预防为主,本着保护学生、教育先行、明确责任、教管结合、实事求是、妥善处理的原则,做好安全教育工作。

第二条  学校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:宣传、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,引导师生和学生家长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。

第三条  学校安全教育由一名学校领导负责,德育处组织实施,明确职责,抓好落实。

第四条  学校应将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,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,加强领导。学校各部门要相互配合,积极开展安全教育,普及安全知识,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。

第五条 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,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,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,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,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。

第六条 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注重心理疏导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,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,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,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。

第七条  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,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。学校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:交通安全教育、消防安全教育、饮食卫生安全教育、用电用气安全教育、网络安全教育、实验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、校内及户外运动安全教育、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和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。

第八条  学校应当在放假前、开学初、期中考试后等重要时段,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,重点向学生进行消防安全、交通安全、饮食卫生、游泳安全和校内外活动安全的专题教育,并传授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自救、自护知识和基本技能。新生入校后,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。

第九条  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、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,确定各年龄段安全教育目标,形成层次递进教育。

(一)幼儿园安全教育应使幼儿初步学习处理日常生活中危急情况的办法,接受成人有关安全的提示,学会避开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和保护自己。

(二)小学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,了解学校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,熟记常用的报警、援助电话,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,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。加强交通法规教育,提倡步行上学,严禁未满12周年的学生骑车上学。

(三)初中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,自觉遵守安全法规,保护公共安全设施;熟悉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,掌握事故发生后请求救助的基本途径,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。

(四)高中及以上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意识,自觉维护公共安全,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;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,具备一定的抵御暴力侵害能力。

第十条 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,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、防爆、防辐射、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。

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、用电的安全教育,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、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

第十一条  学校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“安全教育日”(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)等活动,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,根据教育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。

第十二条  学校应充分利用家长会、家长学校和家访等形式,加强家校联系,取得家长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监督的密切配合,并共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,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,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、自伤、自残事故。

第十三条  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,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,开展安全教育。严禁教职工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,严禁教职工制作、查阅、复制和传播不健康及非法网络信息。

第十四条  区教育局应与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、司法行政等部门协商,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,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。

第十五条 区教育局应当组织学校校长、幼儿园园长和安全员,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。

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,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,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,掌握安全救护常识,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、自救、逃生、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。

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,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。

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区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,并监督实施。